(2015)方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艳,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艳,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吉财,该公司经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