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陈建华、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孙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1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建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支行。负责人:李灿前,行长。一审被告: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孙福。一审被告:陈孙福。上诉人陈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一审被告广西盟展鳄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孙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华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姝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