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宇诉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323-1号原告谢宇,男,住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委托代理人姚旭东,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森,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19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梁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宇诉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谢宇于2016年4月5日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精河县文化南路西侧、和平西路北侧“云展.都汇国际”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对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等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文程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街商业用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