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诈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8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9月4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诈骗,于2008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诈骗,于2015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传唤,同年2月23日被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罗×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商业街48号门前,谎称要购买高×(男,29岁)所有的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以开车回家取钱为由,将上述车辆骗走。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罗×于2016年2月3日被查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曹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