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丹申请执行蒋梓平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蒋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梓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梓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蒋梓平向申请执行人赵丹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梓平以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大冶市保安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项目开发诚信保证金1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梓平以大冶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大冶市保安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诚信保证金200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