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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明诉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亮,邓书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70号原告:李明,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亮,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邓书雷,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李明诉李亮、邓书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书雷所有的皖KDD9**号车辆,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书雷所有的皖KDD9**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