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滕士杰与毕秀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士杰,毕秀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945号原告滕士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道街***号。被告毕秀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风街*号*楼2门。原告滕士杰与被告毕秀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800元,退还1775元。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