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滕士杰与毕秀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士杰,毕秀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945号原告滕士杰,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道街***号。被告毕秀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风街*号*楼2门。原告滕士杰与被告毕秀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800元,退还1775元。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