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国亮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西大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667号原告郑国亮,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原告郑国亮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国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亮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大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