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兆杰诉被告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杰,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16号原告刘兆杰,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玉福,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班鑫剑(班玉福次子),住白山市。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兆杰诉被告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杰、被告班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班鑫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承建七道江鹏祥物流公司综合楼,将外墙涂料粉刷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13.5万元。因被告不积极给付拖欠工程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处理,被告班玉福确认欠工程款13.5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班玉福于2015年春节、中秋节分二次给付原告共计1.3万元,尚欠12.2万元。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款12.2万元。被告班玉福辩称:欠原告人工费12.2万元事实属实,2013年4月16日被告京鑫公司同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就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刘兆杰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班玉福支付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人工费不具备主体资格,如果刘兆杰原告主体资格成立,那么被告应该是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而非被告班玉福。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班玉福欠原告人工费事实属实,但被告公司和班玉福是挂靠关系,被告班玉福是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班玉福未经被告单位走账。2013年4月16日被告公司同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就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故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刘兆杰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公司支付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人工费不具备主体资格,如果刘兆杰原告主体资格成立,那么被告应该是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而非被告公司。经审理查明:被告班玉福借用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建鹏祥物流七道江综合楼工程,被告班玉福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从被告班玉福处承揽鹏祥物流七道江综合楼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工程施工后,被告班玉福拖欠原告工程款13.5万元。2014年10月27日,双方工程款纠纷经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处理,被告班玉福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拖欠原告的报酬。被告班玉福于2015年春节、中秋节分二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3万元,尚欠工程款12.2万元。被告班玉福认可拖欠原告工程款12.2万元,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班玉福均认可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可认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诉请工程款应由被告班玉福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基于合同产生的给付责任。被告班玉福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予给付,故原告诉请被告班玉福给付工程款12.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班玉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兆杰工程款12.2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兆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班玉福承担13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