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苏雪梅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梅,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654号原告苏雪梅。被告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雪梅诉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雪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雪梅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雪梅负担。审 判 员 程军胜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