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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苏雪梅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梅,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654号原告苏雪梅。被告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雪梅诉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雪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雪梅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雪梅负担。审 判 员  程军胜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