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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斌诉被告太原爱奇装饰有限公司、姚文顺、杨二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斌,太原爱奇装饰有限公司,姚文顺,杨二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106号原告李国斌,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太原爱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姚文顺,职务不详。被告姚文顺,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杨二小,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斌与被告太原爱奇装饰有限公司、姚文顺、杨二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李国斌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军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