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1980号原告彭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小冬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被告赌博成性,其所挣之钱基本不用于家庭开支,全部用于赌博,现在家庭开支全部由原告打工维持,原告稍有不对,被告便拳脚相加。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感情好,现在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加入直销,我反对,���致双方发生矛盾,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5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甲,2011年1月12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原告因从事直销,被告反对,导致双方时常为此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6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其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相识恋爱到结婚至今,时间已达十四年之久,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当事人均应珍视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观念,相互体谅,多进行思想沟通,原、被告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