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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凌与阮冬丽、谭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凌,阮冬丽,谭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蒋凌。被执行人阮冬丽。被执行人谭华星。申请执行人蒋凌与被执行人阮冬丽、谭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冬丽、谭华星共同偿还原告蒋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3400元,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被执行人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2438.7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27.70元、案件执行费1502.99元,以上共计108368.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冬丽、谭华星的银行存款108368.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宋 林执行员  肖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