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云。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165392.3元、违约金1228321元(前期违约金982964.9元;后期违约金以516539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为245356.1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4833元、执行费58315元,共计648686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68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