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乐田、庞文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乐田,庞文杰,曲学荣,戴财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53-1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被告戴乐田。被告庞文杰。被告曲学荣。被告戴财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乐田、庞文杰、曲学荣、戴财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