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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乐田、庞文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乐田,庞文杰,曲学荣,戴财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353-1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被告戴乐田。被告庞文杰。被告曲学荣。被告戴财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乐田、庞文杰、曲学荣、戴财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