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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杰与陈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陈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476号原告吴杰,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陈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杰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