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杰与陈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陈兴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476号原告吴杰,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才,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陈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杰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