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米萍申请执行王素平、刘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米萍,王素平,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225号申请人孙米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印刷厂职工,现住原平市阳光小区*单元**层*户。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康村人,现住原平罐头厂家属院4单元2楼西户。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康村人,现住原平罐头厂家属院4单元2楼西户。申请人孙米萍申请执行王素平、刘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素平、刘建明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