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夏宇与孙福升、孙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宇,孙福升,孙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民初615号原告:夏宇,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姜萍。被告:孙福升,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孙俊,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夏宇诉被告孙福升、孙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萍、被告孙福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宇诉称:原、被告为表亲关系,两被告为父子关系。第一被告由于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第一被告向刘培兵等9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3年11月30日按比例支付上述9人共计150000元。原告作为保证人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同日,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为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担保。由于第一被告不能履行到期承诺,2013年12月20日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共计向刘培兵等9人支付了150000元。后来原告虽经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5月份经法院调解,被告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直至还清全部为止);2、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孙福升辨称:我们是合作关系,他是我的股东,我通过原告向别人借了15万元钱,打过欠条后,但是我没有看到这15万元钱,原告诉称替我垫付工人工资我不清楚。孙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由于孙福升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孙福升向刘培兵等9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11月30日按比例支付刘培兵等9人共计150000元,夏宇为孙福升提供担保,孙俊作为保证人为孙福升向夏宇提供担保。由于孙福升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2月10日,夏宇向刘培兵等9人支付了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夏宇、被告孙福升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2013年12月10日,原告夏宇为被告孙福升向刘培兵等9人支付了150000元,故对原告夏宇要求被告孙福升支付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夏宇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2016年2月24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的利息。因原告夏宇与被告孙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孙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夏宇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福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夏宇150000元及利息(本金15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的利息);被告孙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孙福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