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与江苏常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江苏常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徐亦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俊怡,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常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钱同兴。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钟环罚决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常钟环罚决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开始在永红街道新建村委木梳路30号从事汽车维修作业。空压机产生的噪声及喷漆房产生的废气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钟环限改字〔2015〕6号),要求被执行人于1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补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2、环境现场监察记录;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7、营业执照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经现场检查,经调查后,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钟环罚告字〔2015〕22号),于6月18日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钟环罚决字〔2015〕24号),于7月31日送达,2016年3月2日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常钟环催告字〔2016〕3号),于3月2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5万元,以及缴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5万元,共计缴纳罚款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钟环罚决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常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缴纳罚款5万元;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环境保护局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常泰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缴纳罚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福泉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宗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