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本市九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龙山路交叉路口北侧附近路段时,遇情况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击路牙后车辆侧翻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59mg/100ml。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吴某、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驾驶信息查询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血液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抽血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冬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