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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长美与潘秀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美,潘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美,农民。被执行人:潘秀群,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长美与被执行人潘秀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执行后,对于(2015)永民初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潘秀群所确定的赔偿损失2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民初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寿  忠审 判 员 莫  奇  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内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