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薛兴伟、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薛兴伟,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414号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农场三分场,组织机构代码:56737306-X。法定代表人:王凤红,经理。被告薛兴伟,男,1983年2月28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南皮县,组织机构代码:L6814103-X.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气象大厦19号。组织机构代码78256172-5。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兴伟、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薛兴伟、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沧州晟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