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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57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大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67734L。法定代表人王德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博士德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高山湾居委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835XW。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0000006620。法定代表人聂新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士德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博士德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士德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0元,由原告重庆市宏图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