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天生与岳新方、任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生,岳新方,任永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494号原告张天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新方,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永亭,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生与被告岳新方、任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审 判 员 薛少林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