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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天生与岳新方、任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生,岳新方,任永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494号原告张天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新方,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永亭,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生与被告岳新方、任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强审 判 员  薛少林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