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文兴与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兴,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双王办朱王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本城区渭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文兴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审理中对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渭南市解放路南段西侧玉洲花园项目西南角的半未成品楼房第捌层北边两户予以查封,此但该房产现在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此房产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外地打工,申请执行人朱文兴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书面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文兴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