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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恩平市,现住江��市蓬江区。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粤J×××××小型轿车搭载邹某华沿江门市蓬江区堤中路往胜利路方向行驶,行经堤中路宝善路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粤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甲的陈述,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江门市坚煌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赔偿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江门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事��后被告人陈某已知道有群众报警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承认其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故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之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人民币2000元,剩余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树培(2000)蓬刑初字第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