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程正军与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军,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83号申请人程正军。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陶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正军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的(2008)皋民一初字第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程正军89798.50元,分别于2008年6月10日前给付1万元,2008年7月底前给付2万元,2008年8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08年9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08年10月底前给付1.5万元,2008年11月底前给付14798.50元。二、如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除继续履行外,还应给付5000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20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5000,案件受理费1220元,执行费145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人程正军于2015年10月26日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正军已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皋民一初字第0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