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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护群申请执行许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护群,许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冯护群,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小飞,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护群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06元,共计61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