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秀云与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云,李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962号原告孙秀云,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李刚,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云与被告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贺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