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梁俊卿与张继全、杜四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卿,张继全,杜四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4号原告梁俊卿,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被告张继全,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4号。被告杜四儿,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东区17号,身份证号:14233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卿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卿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陈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