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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梁俊卿与张继全、杜四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卿,张继全,杜四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4号原告梁俊卿,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被告张继全,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4号。被告杜四儿,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杨家坪东区17号,身份证号:14233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卿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卿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陈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