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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建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民,牛文俊,厦门市信达裕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12-2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民,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文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孙油坊行政村孙油坊***号。被执行人厦门市信达裕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350205200055057。申请执行人袁建民与被执行人牛文俊、厦门市信达裕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25.69元。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