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92号原告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