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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太华与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太华,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太华。委托代理人:王小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昊再审申请人唐太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