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禹生才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生才,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禹生才。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安广粮,系该村委会主任。禹生才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禹生才工程款534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张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执行费为8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129号案执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