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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世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460号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环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世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世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