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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翔与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57号原告刘翔,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文彦。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吉香。原告刘翔诉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翔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翔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