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翔与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翔,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57号原告刘翔,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文彦。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吉香。原告刘翔诉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翔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翔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