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凤丽与王庆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丽,王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姜凤丽。被执行人王庆新。申请执行人姜凤丽与王庆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凤丽与被执行人王庆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