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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1088号罪犯谢某。现押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提出,罪犯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干部的管教,遵守监规。经考核,截止2016年3月17日止,已获考核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常德市公安局认定罪犯谢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熊淑兰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