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影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26号莲花小区1号楼5楼。负责人:孙建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影,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宇,被上诉人王影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预交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贺娟附:(2016)皖12民终2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