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法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段承志与曹健勇、谭水云、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承志,曹健勇,谭水云,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段承志,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曹健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谭水云,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沙泉乡。被执行人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曹星,总经理。担保人曹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系被执行人曹健勇、谭水云之子,亦被执行人曹健勇、谭水云之全权委托代理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岳法执字第9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于2016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承志自愿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