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邹道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平,邹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平(曾用名王贵先)。委托代理人万清娥。被执行人邹道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李燕平申请执行邹道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补偿款32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曾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燕平收到邹道雄付款32000元,并向本院书面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此外,被执行人邹道雄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