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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邹道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平,邹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平(曾用名王贵先)。委托代理人万清娥。被执行人邹道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李燕平申请执行邹道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补偿款32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曾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燕平收到邹道雄付款32000元,并向本院书面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此外,被执行人邹道雄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