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2、王某1等与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王某1,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某2,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王某1,女,200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王某1父亲。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策,广东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假日半岛员工宿舍201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韦润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尚高升,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2、王某1诉被告清远假日半岛碧桂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