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唐亚良与董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良,董晓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387号原告:唐亚良,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艺,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唐亚良诉被告董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亚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晓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亚良诉称:自2013年起至2015年期间,被告董晓艺不间断地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原告唐亚良借款,于2015年7月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董晓艺共向原告唐亚良借款人民币313000元,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拒绝归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占用期间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2日,利息1183元),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晓艺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11月间,被告董晓艺因生意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11月止,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0元,后来,被告向原告偿还27000元,2015年7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13000元,被告并立下借条,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被告不予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董晓艺尚欠原告唐亚良借款313000元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正当合法,本院应当支持。被告董晓艺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晓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唐亚良偿还31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董晓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3元,由被告董晓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贤人民陪审员 杨寿锋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