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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10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伟伟与朱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强,冯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10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伟伟。上诉人朱强因与被上诉人冯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强,被上诉人冯伟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本案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原审判决未对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认定,仅依据双方之间的欠条简单作出判处,主要事实不清。即:1、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清;2、工程施工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61万元赔偿款,是由工程款进行结算,还是由朱强个人垫付,事实不清;3、依据《土方施工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结算第二款工程结算与拨付方法:“按甲方单位拨款进行结算,前期自行垫付,”此工程为前期垫付工程,前期垫资由谁垫资,垫资多少,事实不清。4、工程施工期间,冯伟���欠朱强的借款,是否用于工程结算,是否在双方清算时一并抵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朱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