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739号原告: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