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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甲诉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甲,张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100号原告张X甲,2012年7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XX,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原告母亲)被告张X,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XX,女,无职业。(系被告母亲)本院审理原告张X甲诉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