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新月与李盼利、白九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419号原告郭新月。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委托代理人邢成亮,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盼利。被告白九枝。原告郭新月诉被告李盼利、白九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月的委托代理人王艳艳、邢成亮;被告李盼利、白九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新月诉称:2015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李盼利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县胡状集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口处超车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挂,原告倒地后又与从路口东驶出准备左转弯向南行驶的被告白九枝驾驶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盼利逃离现场。后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濮县公交认字(2015)第002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盼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九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新月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告的财产权利,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暂定10000元,后变更为9832.57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盼利辩称:我没有碰到郭新月,我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没有给原告垫付过钱。被告白九枝辨称:是其他人碰倒郭新月的,郭新月倒地的时候碰到我车上了。郭新月住院期间,我去医院看望过,没有垫付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9时许,在濮阳县胡状乡胡状集文化路口,李盼利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县胡状集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口处时,超车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郭新月驾驶的自行车的相挂,郭新月骑自行车被挂后失控摔倒后又与从路口东驶出来准备左转弯向南行驶的被告白九枝驾驶的绿色电动三轮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盼利驾车逃离现场。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222日作出濮县公交认字(2015)第002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盼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九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新月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新月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车祸伤;2、肋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5年10月19日出院,花费8552.52元。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盼利及白九枝驾驶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李盼利、白九枝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医疗费8552.52元,提供有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认定。所诉护理费780.05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年龄及病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所诉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所诉营养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所诉交通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以上原告郭新月各项损失共计9832.57元(8552.52元+780.05元+300元+100元+100元)。结合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李盼利承担6882.8元,由被告白九枝承担2949.77元。原告诉称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盼利赔偿原告郭新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82.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白九枝赔偿原告郭新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49.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郭新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盼利负担35元,由被告白九枝负担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运勇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翟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