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品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冯显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品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冯显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094号原告:中山市金品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伉,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冯显初,该厂投资人。被告:冯显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金品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圣方厂)、冯显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伉及委托代理人陈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方厂和冯显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供货给被告圣方厂。双方于2014年12月23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6349.55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下还款计划书,但未能按期付款。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9日支付现金15000元,于2015年7月22日以支票支付23500元。截至2016年1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49.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讨,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被告冯显初是圣方厂的投资人,依法应对圣方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9604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对账单4份和送货单19份。被告圣方厂和冯显初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圣方厂是被告冯显初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与被告圣方厂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圣方厂供应粉末涂料。经对账,截止2014年12月23日,圣方厂共欠原告货款136349.55元。2014年12月29日,圣方厂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支票退票款30000元和货款3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16349.55元。但圣方厂未能依约履行,仅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40300元,尚欠货款96049.5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如前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圣方厂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圣方厂欠原告货款136349.55元,有圣方厂签章确认的对账单及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为凭,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圣方厂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冯显初是个人独资企业圣方厂的投资人,依法应对圣方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自认两被告已支付货款40300元,请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9604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方厂和冯显初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品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4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049.5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冯显初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圣方五金制品厂和冯显初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王婷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