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芝、邢秀全、邢芷萸申请执行邢小伟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邢秀全,邢芷萸,邢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芝,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邢秀全,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邢芷萸,女,201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邢小伟,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芝、邢秀全、邢芷萸与被执行人邢小伟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高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