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胡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胡家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483号原告:刘爱华,农民。被告:胡家瑞,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胡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