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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胡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胡家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483号原告:刘爱华,农民。被告:胡家瑞,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胡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